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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
  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集团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三)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
  (四)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六)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七)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书面批复,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筹建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以财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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