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第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行长 戴相龙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