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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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