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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6日)宣布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二000年 第6号)


  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局长 王众孚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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