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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4.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的权重为0.4,企业经济效益的排名权重为0.6)位于本行业前列(按加权平均数由小到大排列)。产品市场占有率参考具体产品所属行业上一年度统计的数据确定;企业经济效益按企业的利税总额确定,具体数据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
  5.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6.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7.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五)企业生产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所列的产品,并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免检产品申报可按具体规格品种或者系列申报。
  进口产品由其在国内的办事处或者总代理商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有效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全项目检验报告;
  3.最近三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
  4.质量认证证书或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复印件);
  5.有关行业公认的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法定部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的证明;
  6.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7.执法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
  (七)申请企业应当自国家公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之日起30日内,将《产品免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八)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
  (九)已获准免检的产品生产企业要求增加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的,应当重新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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