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城镇医疗机构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病人选择医生”是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是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坚持全员参与、公平竞争,使每一名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才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让居民自主选择社区医生。社区医生应熟悉了解社区内外卫生资源情况,帮助病人选择专科服务,协助病人转诊和会诊。
  四、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将医生的照片、职称、专业特长和其他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示。同时,要向病人介绍在门诊、住院部选择医生的具体方法,便于病人就诊。
  门诊应多选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就诊,提高首次确诊率。同时,合理配备住院医生,使住院医生在上级医生的带教下,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