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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
 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
  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
  (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
  (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
  (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
  (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
  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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