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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3日 国税函〔2000〕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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