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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 教技〔2000〕5号)


  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教育部制订了《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自即日起施行。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
  第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凡利用卫星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经由中国教育电视台上星。
  第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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