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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凡获得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
  第十七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四)煽动暴力;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计算机病毒;
  (九)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十九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对跨省区办学单位的收费,由开办机构商所服务区域的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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