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需的正常开支,上述各项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参照《关于
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规定,并结合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及开支情况,重新核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支出。
(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96)财预字第435号〕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项收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收费(基金)项目、收费(基金)范围和标准的调整、收费(基金)票据的发放和稽查等,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收费(基金),委托部门和单位可按代收实际收入的2‰支付代收手续费。
代收手续费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年初由部门和单位根据上年代收收费(基金)收入的实际入库数及当年变化情况编制,并列作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经费,不再另行拨付,代收单位及有关执行部门、单位不得从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坐支。
(五)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
附件: 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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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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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门 │护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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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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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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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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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消毒药械审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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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审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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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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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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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集贸市场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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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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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部门 │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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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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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MP认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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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药审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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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药品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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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物制品审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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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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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品种保护评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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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新兽药审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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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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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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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监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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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审查费、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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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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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植物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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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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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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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保护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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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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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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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器生产许可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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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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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生产许可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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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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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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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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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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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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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定额测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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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土地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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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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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垦基金(或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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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部门 │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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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部门 │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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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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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部门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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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 │船舶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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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 │铁路建设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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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部门 │适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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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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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教育基金(不含捐赠收入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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