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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日期时间
  (一)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
  (二)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一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有关的各项条件。
  (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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