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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
 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厅、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服务部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
  证券服务部是经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由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在其法定营业场所外设立的为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服务的营业网点。证券服务部是证券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证券公司对证券服务部的经营活动负法人责任。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由总公司向拟设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经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证监会审批。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合格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交易设备要同证券营业部保持同一标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
  (三)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证券营业部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证券服务部的负责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人员符合证监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的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
  二、营业范围:
  (一)提供证券交易行情;
  (二)提供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它委托方式;
  (三)提供合法的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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