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计价格〔20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农业厅(局)、农委(办):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努力下,农村收费秩序混乱的状况有所改变,农民负担增长势头有所遏制。但也应当看到,一些部门、单位乱收费,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农民反映强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提出的“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做好整顿规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事关党中央、国务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是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价格主管部门、农业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研究拟定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确定的相关配套措施,把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加大调控和监督的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二、全面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村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电费及邮电资费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的服务收费;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通过清理,要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保留的,要坚决取消。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布由政府实行定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清理整顿工作,试点地区应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如期完成,其它地区原则上要在年底以前完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开做好准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方案,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搞好定期巡回检查。国家计委、农业部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收。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布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司法服务等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要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借助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禁止强制向农民征订报刊、推销保险等行为;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严惩不贷,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