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各地在清理事整顿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和制定省级定价目录工作,将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列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定价的指导。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及价格信息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巩固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向农民发放收费监督卡、设立价格举报信箱、公布价格举报电话等各项行之有效的价格管理制度。对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登记监督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总结完善工作。
五、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和扩大农村消费。要结合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建立健全“三公开”(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电量)、“五统一 ”(统一电价、统一抄表、统一发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等农电管理
制度,规范电费收取办法,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要结合农村通讯设施改造,降低电话初装费标准,取消农村电话用户的区外线路月租费,降低区间通话费,加快实现城乡同价,开拓农村电信市场,对有电线电视收视费标准过高的,相关地区要重新核定标准,尽快将收费标准降下来。要规范农机具租赁、维修市场的收费秩序,做好跨地区农机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协调工作。要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植物保护、兽医诊疗等服务收费标准。农民办理贷款时,除国家规定的为保证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法定登记的收费外,一律不得加收其他费用。鼓励农民利用贷款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
六、全面加强农村价格管理,保持农村正常的价格秩序。各地要在加强和完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收费的同时,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籽、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抓好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坚决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使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在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