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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化学物质产品
 行政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计价格〔2000〕967号)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收费项目的函》(国石化政发〔2000〕5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的函》(财综字〔2000〕30号)规定,现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
  (一)申请费为每件4140元;
  (二)审查费为每件41400元;
  (三)证书、公告费为每件1656元;
  (四)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为每件每年16560元;
  第四年至第七年为每件每年24840元;
  最后六个月为每件12420元;
  (五)撤消请求费为每件2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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