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0〕1004号)
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规定,现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标准。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产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1.5%收取;对贸易性进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0.5%收取。
二、降低现行部分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出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
1、出口《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7%降为4%;出口
《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分别由6%、5%降为3%;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5%降为2%。
2、出口人工培植
《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6%降为2%;出口人工培植
《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分别由5%、4%降为1.5%;其它人工培植的贸易性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4%降为1%。
3、出口人工驯养繁殖
《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3.5%降为3%;出口人工驯养繁殖
《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分别由3%、2.5%降为2%;其它人工驯养繁殖的贸易性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2.5%降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