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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8日 财税〔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现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力量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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