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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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