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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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