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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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