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和有关院校可于每年一季度向交通部公路司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拟承担的标准规范制、修订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一)。
2.2.2 交通部将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申请报告进行评议(包括资格和内容),并讨论确定本年度的标准规范制(修)订年度计划。
2.2.3 由交通部正式下达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2.3 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和编写人员的要求:
2.3.1 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2.3.1.1 承担过与该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作的单位。
2.3.1.2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
2.3.1.3 能够组织人员和设备力量,按期完成制订或修订任务的单位。
2.3.2 对编写人员的要求:
2.3.2.1 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的经验或有关专长;
2.3.2.2 应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2.3.2.3 主编单位的编写负责人应同时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2.4 交通部公路司应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应每半年将合同执行情况和后半年度的工作安排报交通部公路司。
3.标准制(修)订
3.1 标准制(修)订应满足最佳经济效益原则、可实施性原则以及给设计人员一定灵活性的原则。
3.1.1 制(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环保。
3.1.2 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1.3 制(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宜纳入部科研计划。凡纳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3.1.4 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1.5 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须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向部提出,并由部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审定,方可进行。
3.1.6 制(修)订标准中的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应报交通部;有争论的重大技术性问题,应由主编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或有必要时召开专家会确定。
3.2 标准制(修)订程序按大纲(工作大纲和编写大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送审(送审稿)和报批(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见附件二)。工作量大、内容复杂的标准可在征求意见阶段前增加一个初搞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