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运政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对投诉案件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拖拉、徇私枉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被投诉的责任频率、对投诉案件调解工作是否配合等情况,是考核企业服务质量、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等方面的主要依据之一,应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并在涉及审批事项等方面作为先决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


    2.《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

附件1: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


                (式样)

        日期:     编号:#运诉记〔****〕第%%号

┌──────┬────────┬──────┬───────────┐
│  投诉人  │        │  记录人  │           │
├──────┴────────┴─┬────┴───────────┤
│  被投诉人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                │
├─────────┬─────┬─┴────┬───────────┤
│  案件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
├─────────┴─────┴──────┴───────────┤
│              投诉案件梗概              │
│            (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
│                                  │
│                                  │
│                                  │
│                                  │
├──────────────────────────────────┤
│             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
│                                  │
│                                  │
├──────────────────────────────────┤
│               投诉请求               │
│                                  │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