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
(二)1994年8月31日前建成,但标准不符合1988年交通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的收费公路项目;
(三)1998年底以前建成,但标准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收费公路项目;
(四)对符合〔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设置标准的收费公路站(点),年收费扣除养护、管理费用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5%的收费站(点)。对未还清贷款,而有还款能力的,应按以上站(点)设置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后,对收费站(点)予以合并;
(五)已还清贷款的收费公路项目;
(六)未使用贷款、集资款的收费公路项目;
(七)违反规定设立的收费公路项目;
(八)其他应该撤消的收费站(点);
(九)对已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经营公路的收费站(点)除进行调查登记外,其清理整顿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经清理整顿后,立即撤消或按规定标准撤并,对建设贷款(集资)余额,由交通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偿还。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登记。1999年一季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截止1998年12月31日已设立或拟设立的收费公路项目和设置的站(点)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审计后按附表要求逐项进行登记,建立统计汇总资料,并将填好的附表于2月20日前报部。
(二)清理核定。1999年二季度,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收费公路站(点)逐一审查核定,按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严格分类审定并提出撤消、合并、保留等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提出全辖区收费还贷公路设置布局和收费站(点)总量控制指标,于1999年6月底前报部。
(三)组织验收。1999年第三季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验收发牌工作。由交通部对国道收费公路站(点)组织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省道以下收费公路站(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对收费公路站(点)分别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并建立收费公路站(点)数据库,纳入计算机管理。
(四)认真总结。第四季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