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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审查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过预审。
  (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六)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八)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九)建设项目选址压覆重要矿床的,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十)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一)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二)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三)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查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建设用地请示,并附对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建设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并附资料10套、图件2套)。
  (二)国务院将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转国土资源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经国土资源部初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就有关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协调。
  (三)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采用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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