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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国家经贸委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2000年9月26日)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讨论同意,现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国家经贸委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现对国家经贸委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规定如下:
  一、不准与国家经贸委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动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项目的活动;不准从事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重大改造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以及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中有关资产拍卖变现活动。
  三、不准在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中受聘担任外方的高级职员。
  四、不准参与国家经贸委负责的对上市企业的有关审查活动,或为这些上市企业提供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
  五、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重要工业品如原油、成品油、钢材、化肥、农药、涤纶、腈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等进口指标,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等出口指标,以及以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业务等活动。
  六、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典当行市场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活动。
  七、不准从事在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其它工作中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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