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标,依法但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和行业保护。严禁将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