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贫困
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财际〔2000〕34号)
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战略决策(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解决世行贷款林业项目因禁伐林木而产生的还贷困难问题,我部研究决定,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信贷部分的转贷条件,即延长贷款期限(该贷款硬贷部分,仍保护原转贷条件不变),以缓解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各项目单位的还款压力。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项目原有的5年宽限期延长为8年。
二、将项目的还本期由12年延长为17年,即自2008年10月1日起,于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向我部偿还部分信贷本金的三十四分之一,最后一次还清余额(即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为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