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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失效]

  (一)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八条的规定报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
  (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
  (二)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二)在设立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条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可以对单个帐户持有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比例设置限制,并 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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