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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
 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0]29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特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000年十月七日

附件: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0〕29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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