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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

  五、口岸海关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电子数据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署监〔1998〕327号)的规定,重点对许可证中“进(出)口商”、“商品名称(含代码)”、“数量”、“国别”、“贸易方式”、“有效期”、“报关口岸”进行核查。在许可证以上项目内容与电子数据一致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放行。
  六、海关应在许可证正本背面规定的签注栏内对每次核销(放行)数量做清晰、准确的签注并加盖海关核销章。签注数量应与反馈的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相一致,核销(放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使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海关签注后因故退关或签注发生更改,海关应在签注栏注明并在更改处加盖海关核销章,同时应对电子数据作相应修改。
  七、在目前各发证机构还无法通过网络核查海关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各发证机构在办理退证时,以口岸海关在许可证纸面证书背面签注栏内所记录的核销(放行)数量为凭证。凡签注不清或未加盖海关核销章及有其它疑问的不得办理退、换证,应与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八、验核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填报内容时,对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的审核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进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对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玉米、大米、大豆、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出口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三)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四)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五)“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六)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海关在审核时不与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核对,但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为确保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实施,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开通了热线联系电话,各口岸现场海关在通关业务中和各企业在报送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热线联系电话寻求解决和咨询(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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