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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
 法罗群岛的产品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2000年9月5日 署税〔2000〕51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进口产品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0〕10号),自2000年9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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