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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战略部署,按照我部《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强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全科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为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全科医学教育,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中心工作,中心有发展计划和健全的管理及教学制度。
  (二)已经成立了全科医学教育专门机构,至少开展3年以上全科医学教育工作。
  (三)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和培训场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相关图书资料,能够保证培训工作的需要。
  (四)全科医学及其相关主干学科设置齐全,各主干学科均有1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一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实践经验,职称、年龄结构合理。中心主要教师是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五)按照卫生部科教司《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中心设有规范的全科医师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能满足不同形式和人员的全科医学教育要求。
  (六)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的科研课题和项目,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和成果在国家核心杂志上发表。编写和出版过全科医学教育的有关专著或教材,在本学科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七)同国内外全科医学教育机构和相关组织保持长期、友好联系,能及时获得国内外全科医学教育新的动向和进展的信息。
  第三条 作为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应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卫生部的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安排,面向全国开展全科医学师资、管理干部、业务骨干和其它社区卫技人员培训工作。
  (二)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从理论与实践上完善各类服务与教学规范,为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积累经验。
  (三)进行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提出学科建设各领域内的重要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各类基础数据和材料,为政府决策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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