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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
(2000年8月21日 公复字〔2000〕8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三十五条
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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