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0日,外经贸部约见了日本、美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日本、美国和德国生产商、出口商。2000年2月2日,外经贸部分别向日本、美国和德国政府和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6家日本、美国和德国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丙烯酸酯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对日本、美国和德国向中国出口丙烯酸酯造成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1999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调查问卷》(国家经贸反倾销办调字〔1999〕第4号、第5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
2000年3月至6月国家经贸委对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吉联(吉林)石油化学有限公司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上述企业的答卷内容进行了核实。
2000年1月至6月,日本、德国相关代表团分别拜会了国家经贸委,表明了各自对本案的观点和立场。此后,日本和德国的相关利害关系方先后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对本案的意见和评述。
国家经贸委对上述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类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包括:
(1)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
(2)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
(3)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
(4)丙烯酸2-乙基己酯。(2EHA)(又名丙烯酸异辛酯)化学式:C11H20O2
该产品主要由丙烯酸和相应的醇类(甲、乙、丁、辛醇)在离子交换树脂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再经过分离、精制等工序后生成。丙烯酸酯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以丙烯酸酯所制得的高聚合物具有优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热和耐水等独特的性能,使其在各种化学品的改良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可广泛应用于涂料、粘合剂、皮革、化纤、造纸、印刷等行业。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日本、德国和美国的出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与中国生产的丙烯酸酯属于类似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丙烯酸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