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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Ltd.):
  该公司提供的答卷材料比较完整、清晰。该公司是出光兴产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在调查期内生产丙烯酸酯过程中利用了出光兴产株式会社爱知制油所的设备。光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绝大部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可认定为是在非正常贸易途径中的交易,所以,外经贸部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而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一家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丙烯酸酯,该公司与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共同填写答卷。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交易的双方是出光石油株式会社和中国进口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外贸部依据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对中国销售丙烯酸酯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2.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无低成本销售,可以认定是在正常贸易途径中进行的,其价格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通过贸易商进行,提供了其对该贸易商的销售情况,该贸易商亦提供了相应材料。外经贸部暂依据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对其贸易商销售用于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3.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MITSUBISH CHEMICAL CORPORATION):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因这些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足够的数量,故调查机关暂不排除这类销售,决定接受全部国内销售价格,并认为其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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