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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c)巴斯夫东南亚有限公司(BASF South East Asia
 Pte.Ltd);
  (d)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BASF CHINA LIMITED);
  (e)巴斯夫日本有限公司(BASF Japan Limited)。
  其中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和巴斯夫公司生产丙烯酸脂,另外3家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丙烯酸酯。
  1)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和巴斯夫东南亚有限公司:
  位于德国的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并在国内销售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销售由位于新加坡的巴斯夫东南亚有限公司进行。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完整的国内销售资料,外经贸部向其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该公司仍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调查所必要的信息,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暂依据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巴斯夫东南亚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两个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但他们之间的销售情况没有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依据巴斯夫东南亚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丙烯酸酯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价格。
  对于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由于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其对巴斯夫东南亚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经补充问卷要求后仍未提供,所以外经贸部无法将对中国出口价格调整到出厂价水平,因此,该部分的价格调整依现有资料作出判定。
  (2)巴斯夫公司和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巴斯夫公司是巴斯夫集团在北美的关联公司,位于美国。该公司在美国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由位于香港的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巴斯夫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完整的国内销售资料,外经贸部向其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该公司仍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调查所必要的信息,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暂依据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巴斯夫公司通过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二者为关联公司,巴斯夫公司提供了他们之间的销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依据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丙烯酸酯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巴斯夫公司的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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