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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关于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问题,由于巴斯夫公司提供了其对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外经贸部据此将对中国出口价格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3)巴斯夫日本有限公司:
  巴斯夫日本有限公司为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位于日本。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丙烯酸酯是由本地生产商生产的,而该生产商未向外经贸部应诉,外经贸部无法获得其国内销售资料,鉴此,外经贸部决定巴斯夫日本有限公司暂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11.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联合碳化物公司是一家美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完整的国内销售资料,外经贸部向其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该公司仍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调查所必要的信息,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暂依据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联合碳化物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丙烯酸酯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12.美国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
  美国塞拉尼斯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国内销售的情况。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没有低于成本销售,可认定为在正常贸易途径中进行的交易,其价格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丙烯酸酯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部分只提供了公司内部的计算单,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答卷中某些表格中的内容与相应的证据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暂时根据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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