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仓储费用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美国和德车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
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 Ltd.)及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IdemitsuKosan Co. Ltd.):49%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KOKUBAI CO.LTD):31%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 CHEMICAL COR-PORATION):37%
日本东亚合成株式会社(TOAGOSEI CO,LTD):60%
其他日本公司:60%
德国:
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BASF Aktiengesellschaft):71%
其他德国公司:74%
美国:
巴斯夫公司(BASF Corporation,USA):67%
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60%
美国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24%
其他美国公司:69%
四、产业损害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调查年份为1996、1997和1998年。
初步证据表明:
(一)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
日本、德国和美国在调查年份期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了大量丙烯酸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1996、1997和1998年分别为:22476.763吨、40643.043吨和60883.218吨。1997年和199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80.82%和49.80%,1998年比1996年增长了170.87%,日本、德国和美国被调查产品向中国的出口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