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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日本、美国和德国为世界三个最大的丙烯酸酯生产国,具有巨大的丙烯酸酯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1998年日本、德国和美国丙烯酸酯的生产能力分别约为41.5、33.0和98.7万吨,占全球丙烯酸酯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18%、14%和42%。上述三国丙烯酸酯的总生产能力占全球的比重为74%,出口量分别为13.8万吨(日本,1998)年、5.3万吨(德国,1996年)、22.9万吨(美国,1998年),具有向中国市场进一步大量低价倾销丙烯酸酯的可能性。
  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日本、德国和美国的丙烯酸酯出口到中国后,造成了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损害。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初步证据表明、日本、德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丙烯酸酯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原因。
  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丙烯酸酯产业受到损害的其它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它国家进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证明,1996年至1998年,中国从日本、德国和美国三个国家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占该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3.81%、69.02%、75.75%。其他国家进口量总和远不及这三国的进口量,且价格上未低价倾销。
  --需求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尤其是涂料、皮革、粘合剂、化纤和纺织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对丙烯酸酯的需求持续增长。1998年丙烯酸酯的需求持续增长。1998年丙烯酸酯的全国需求量比1996年上升了48.70%。需求变化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消费模式变化。目前,丙烯酸酯没有其它可替代产品,不可能由于其它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境内丙烯酸酯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中国丙烯酸酯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似。国内外的正常竞争不会导致中国丙烯酸酯产业遭受严重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国家经贸委经过实地考察了解到,中国丙烯酸酯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大的不可抗力的事件,企业管理和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其中,1997年6月27日,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一公用工程失火一次,日后不久即予修复,此次事件对全年生产没有造成影响,产品质量合格,设备运行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根据上述调查证据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日本、德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出口丙烯酸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丙烯酸酯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日本、德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临时反倾销措施
  为了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16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时,应依据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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