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方法
1.本表应根据企业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少数股东损益”和“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3.“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和“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仅由施工企业填报。
4、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做解释的,以现行会计制度为准。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此项目应根据各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其中,“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进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应单独列示,并按自营进、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填报。
粮食企业以及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以主管业务收入扣减“抵减销售收入的应缴款”和“转出差价收入”(转出差价支出以“-”号计算)后的余额填列。
2.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反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旅游业的旅行社、饭店此项目金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一致。
3.递延收益:指外经企业的“递延营业收入”抵减“递延营业成本”的净额。外贸企业从事易货贸易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易货贸易盈亏”以及从事出口信贷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销售盈亏”两项内容也在“递延收益”中反映。
4.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用含量工资结余弥补的利润数额。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直接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数额。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需要调整的本年利润的数额,由于税务检查、批复决算等原因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也在本项目反映。
7.补充流动资本:反映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
8.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结存利润。应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亏损,本项目应以负数填列。其中按规定可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以“正数”单独列示。
9.本表中所列“其他”项由地勘单位、施工企业等依据现行行业会计制度有特殊损益项目的单位填列。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1行≥(2+3)行;5行=(1-4)行;6行≥7行;14行=(5-6-8-9-10+11+12+13)行;20行=(14+15-16-17-18-19)行;23行≥24行;32行=(20+21+22+23+25+26-28-29+31)行;36行=(32-33-34+35)行;37行本年实际数=50行上年实际数;40行=(36+37+38+39)行;41行≥(42+43)行;45行≥(46+47)行;50行=(40-41-44-45-48-49)行;51行≥0。
2.表间关系:37行本年实际数=会年企01表87行年初数;50行本年实际数=会年企01表87行年末数。
五、现金流量表〔会年企03表〕
(一)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财会字〔1998〕10号)编制。
(二)表内有关内容解释
1.经营活动: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2.投资活动: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
3.筹资活动;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三)表内关系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6行=(2+3+4+5)行;14行=(7+8+9+10+11+12+13)行;15行=(6-14)行;22行=(17+18+19+20+21)行;27行=(23+24+25+26)行;28行=(22-27)行;34行=(30+31+32+33)行;42行=(35+36+37+38+39+40+41)行;43行=(34-42)行;45行=(15+28+43)行;45行=73行;67行=(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行;73行=(69-70+71-72)行。
2.表间关系:54行=会年企02表36行本年实际数;69行=会年企01表1行年末数;70行=会年企01表1行年初数。
六、应上缴应弥补款项表〔会年企附01表〕
(一)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填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部分):
(1)年初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的记录填列。实行出口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的企业,按规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4)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款中抵扣,需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5)转出多缴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度终了转出多缴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缴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6)进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7)已缴税金:反映企业本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已缴税金”专栏的记录填列。
(8)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10)转出未缴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终了转出未缴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缴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11)年末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12)未缴增值税:应根据“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2.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所有其他各项税金的缴纳情况。
3.应缴财政利润、欠缴财政特种基金、储备粮油差价款、预算弥补亏损及补贴等项内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或依据财政部门批准、认可的数据填报。
4.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结存情况。
5.国有资产收益:反映根据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工字〔1995〕31号)规定,企业年初未缴、本年应缴、本年已缴和年末未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6.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缴纳保险的情况。
7.本年应缴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各种应缴税金(含企业所得税)合计数额。
8.本年实际上缴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缴国家的各种税金(含企业所得税)合计数额。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24行=(21+22-23)行;29行=(26+27-28)行;34行=(31+32-33)行;39行=(36+37-38)行;44行=(41+42-43)行;49行=(46+47-48)行;54行=(51+52-53)行;62行=(59+60-61)行;67行=(64+65-66)行;72行=(69+70-71)行;77行=(74+75-76)行;86行=(83+84-85)行;91行=(88+89-90)行;96行=(93+94-95)行;101行=(98+99-100)行;106行=(103+104-105)行;111行=(108+109-110)行。
2.表间关系:90行≤会年企02表23行本年实际数。
七、基本情况表〔会年企附02表〕
(一)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填列。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值: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年初数+年末数)/2的数值填列。
2.年末不良资产: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净额、潜亏挂账、不良应收款、长期积压商品物资及不良长期投资等。
(1)待处理资产净损失:反映企业年末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有关情况。
①流动资产盘亏:反映企业清查盘点查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部分。
②流动资产损失:反映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尚待确定责任的流动资产毁损部分。
③流动资产盘盈:反映企业清查盘点查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高于其账面值的部分。
以上三项均根据“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账户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④固定资产盘亏:反映企业清查查明的有账无物或实际清查值低于固定资产账面值的部分。
⑤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反映企业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但尚未处理的净值。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期末余额填列。
⑥固定资产盘盈:反映企业年终通过清查查明的尚未入账或实际清查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值的部分,包括未入账的调入、购建或自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及账面已报废核销而实物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⑦固定资产盘亏、盘盈应根据“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潜亏挂账:反映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列而未列入当期损益核算的有关费用。包括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
①应提未提: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提未提或未足额提取的累计折旧、坏账准备等。
②应摊未摊: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摊未摊或未足额摊销的各种成本费用。
(3)其他不良资产:
①三年以上应收(预付)账款:反映企业通过清理查明的账龄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尚未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净值,不包括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其中“应收(预付)外汇账款”单独列示,反映企业三年以上(含三年)尚未收回的各种外汇账款。
②长期积压商品物资:反映企业通过清理查明的各种长期积压(一般指一年以上,特殊商品物资指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一个周期以上)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存货)的净值。
③不良长期投资:反映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濒临破产、倒闭或项目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全部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投资额,包括不良直接投资、不良证券投资和不良房地产投资等。
3.长期借款:反映企业长期借款的年初、年末及本年增减变动情况。其中“年初未还数”与“年末未还数”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4.企业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情况:
(1)当年发放的住房补贴(补助):指企业当年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各项住房补贴、补助。
(2)当年出售公有住房原值: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账面原值。
(3)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全部收入。
(4)当年出售公有住房净亏损额: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抵减其账面净值、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各项税费后的差额,如抵减后为盈余,以“-”号填列。
(5)结转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指企业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将企业原有住房周转金余额结转计入本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如住房周转金为借方余额用“-”填列。
其中:对因结转住房周转金而形成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年终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的数额应单独列示。
(6)因住房周转金形成的年末未弥补亏损:指企业因结转住房周转金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负数,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后仍不能弥补的数额。
5.本年投入科技开发费用:反映企业本年用于科技开发的全部费用,其中企业自筹资金用于科技开发的费用在“本企业投入”项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