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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通知

  开采洗选排弃尾矿中的泥油层或矿层倾角在30度以上的山坡砂矿,严禁逆向冲采。
  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的浮石。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枪正在作业阶段,边坡顶、底部的边缘,禁止人员进入。水枪暂停作业时,必须经过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水枪开动时,禁止人员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一个阶段上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的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应不小于20米。
  相邻的两个阶段同时开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下阶段30米以上。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置稳固的操作平台。其宽度不得小于0.7米,并应设置带扶手的梯子。
  运矿沟槽上有人行走时,应设盖板或金属网。
  超过2米深的沟槽,应设明显的标志,禁止人员靠近。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5米的人行通路,并设有栏杆和梯子。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供配电路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输电线路,不得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水枪射程的两倍;
  二、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得在水枪射程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泥浆管道距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在泥浆管道接头处,应装设挡板保护输电和通讯线路。
  第一百三十条 水力排土场与排土坝内,必须有足够的调、贮洪容积,可靠的防、排洪设施和必要的防汛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较大的水力排土场,必须设值班室,配备通讯设施和必要的观测水位、坝体沉陷、位移、坝体浸润线等的设备,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观测和记录。

第二节 挖掘船开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挖掘作业期间,在首绳和边绳的设置区内,禁止在岸上作业。
  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不得小于0.2米。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不得大于0.5米。
  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挖掘船运行时,在其回转半径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严禁行船和调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动力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面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部分必须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在船上移动和检修设备时,人员距供电电缆不得小于0.7米。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设备、通讯和救护设施。

第六章 废石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废石场应选择适当的位置,以保证排弃岩土时的危险因素(大块滚落、滑坡、坍方和泥石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主要道路、耕种区、水域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废石场,包括水力排土场,不宜设置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当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废石场台阶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相邻台阶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宽度,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排弃岩、土的岩土比,岩土混排或分排,应在设计中确定。废石场底层宜用易透水的大块岩石。不应将岩、土分层交替堆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铁路移动线路的卸车地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路基面应向场地内侧形成反坡;
  二、线路一般应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并须根据翻卸作业的安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

              平曲线半径(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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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窄    轨    铁    路
     |准 轨|--------------------------
 卸车方向|铁 路|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0米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
     |   |-----------------|2.1~3.0米
     |   |轨距600|轨距762.900毫米|,轨距762.9
     |   | 毫米  |           |00毫米
-----|---|-----|-----------|--------
向曲线外侧|150|  30 |     60    |  80
-----|---|-----|-----------|--------
向曲线内侧|200|  50 |     8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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