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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失效]

  (一)虫体发现于全身肌肉,但数量较少者,不受限制出场。
  (二)较多虫体发现于全身肌肉,且肌肉有病变时,整个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无病变者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局部肌肉发现较多虫体时,该部高温处理后出场;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四)水牛食道有较多虫体者,食道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四十六条 肝蛭及肺蛭:
  (一)损害轻微时,损害部分割除,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二)损害严重者,整个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四十七条 细颈囊尾蚴病:
  患严重细颈囊尾蚴病的器官,整个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轻者将患部割除,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第四十八条 肺丝虫:
  寄生轻者割除患部,重者整个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四十九条 鸡新城疫(亚洲鸡瘟)、鸡瘟(真性鸡瘟):
  (一)仅内脏有病变而肉尸无病变者,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具有全身性病变者,肉尸与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三)血及羽毛消毒后出场。
  第五十条 禽痘:
  (一)病变仅限于头部时,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二)内脏有病变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第五十一条 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一)病变仅限于喉头与支气管时,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内脏出现病变时,连同喉头与支气管一并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第五十二条 鹦鹉病:
  (一)病禽肉尸、内脏、血液和被污染的血液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病禽羽毛及被污染的羽毛消毒后出场。
  第五十三条 禽结核:
  (一)肉尸瘠瘦者,其肉尸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肉尸不瘠瘦者,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内脏发现结核病变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不受限制出场。
  第五十四条 禽霍乱:
  (一)血液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羽毛消毒后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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