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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级批发部门应当帮助基层社按需选购、调剂余缺;要合理分配名、优、紧俏商品,不搞搭配,不转嫁亏损。
  (二)调整主要业务的差价分配比例,扩大给基层社的差价部分。县以上各级社应根据新形势下的业务变化,一项一项地检查同基层社有关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凡是委托基层社办理的购销业务,要坚决按上小下大原则调整差价分配比例或手续费,确保基层社经营有较多的利润。属于全国统一制订调拨作价办法的商品,如化肥、棉花等,由本部有关业务局负责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意见。属于省级统一制订调拨作价办法的商品,请省级供销社负责调查研究调整。
  (三)解决基层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79)供销财字第275号文件《县以上供销社政策性亏损商品划分试行办法》中关于“供销社的政策性亏损一律体现在县以上供销社。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各种商品,包括为其他部门代购代销的商品,都不得负担政策性亏损”的规定,要坚决执行。县以上各级社都不得将政策性亏损转嫁给基层社。如报废农药损失,一般应由县以上农资公司负责联系解决。凡属政策性亏损,应由财政弥补。
  (四)对一时滞销的农副产品,常年生产、季节销售的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防灾救灾物资等,需要进行必要的储备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给基层社储存。农药应坚持中央、省、(地)县三级储备,集中于交通要道的规定,以充分发挥其机动作用。确属符合核算由基层社代储较为合理的业务,上级社也应划给相应的货款指标,承担全部利息和保管费用,并给予合理的手续费。属于外部门下放给基层社储备的商品如食盐等,县以上社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帮助基层社解决亏损问题。
  二、处理好理事会和企业的经济关系
  近几年,在体制改革中,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增强企业活力,开拓经营,提高效益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经验不足,在某些方面放管失度,出现资金分散,管理失控,效益不高盈余分配不尽合理等问题。
  如何解决?仍应坚持既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发挥资财效益的原则,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各级供销社必须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精神,明确供销社所属的专业公司是供销社内部的经营单位。
  理事会同所属企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理事会是一个经济实体。并据此处理好理事会与企业的经济关系:
  (一)供销社的资金财产,归社集体所有,由理事会统一管理。
  (二)企业对理事会拨付的资金财产按照规定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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