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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理事会有权根据需要对所属企业的资金财产进行调整。为了促使企业提高资金财产使用效益,对拨付给企业的资财可以采取有偿占用制,收取适当的占用费。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四)各级供销社理事会的管理费用,按制度规定由所属企业列费用开支。
  (五)企业的税后盈余由理事会统一管理。理事会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规定留利水平,分配给企业,企业在理事会分配数额内,按规定安排使用。
  三、认真“两清”(清商品、清资金),卸掉包袱
  供销社经济包袱很重,基层社尤为突出。
  供销社的包袱损失,除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地方抽调、挪用、摊派、不合理干预造成的以外,有不少是执行国家任务和统一调拨价等客观原因多年遗留下来的政策性损失。
  近几年,各地为清查、处理经济包袱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吉林、辽宁、青海等省供销社在当地政府领导与支持下,取得财政、税务、银行的积极配合、支援,共同进行“两清”的做法,可供各地借鉴。
  根据一些地区的经验,除对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积极向政府反映,求得合理解决之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彻底清查,划清界限,闸住口子。各级社都要组织专门班子,把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以及各种损失包袱统统清查、核实,单独记帐,单独存放、单独处理,与正常商品、资金彻底分开,明确责任,限期处理。全国以一九八五年底为划分新老包袱的界限。
  (二)实事求是制订有问题商品、有问题资金处理办法和要求,纳入经营承包责任制,联系奖惩,进行考核,堵住新包袱的口子。
  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有问题商品、有问题资金损失预提制度,对正常损失及时进行处理。
  (三)县以上社要对有困难的基层社从资金、商品到业务经营、信息等方面给以支持,帮助他们逐步卸掉包袱。
  (四)邀请税务、银行联合清查,以利于税、行比较全面地了解供销社包袱的客观主观成因,及其处理能力,更好地运用税收、利息等经济杠杆帮助供销社搞好“两清”,卸下包袱。有些地区的税、行已经明确在“两清”处理计划期内,对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及挂帐损失不予加息;对处理包袱有困难的企业给予减息、减免税收等照顾,有力促进了供销社的“两清”和处理包袱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些地区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解决经济纠纷,减少损失,也颇有成效。
  四、建立互助合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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