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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优秀教材奖励试行办法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商业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一、总结和反映编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在教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教材。
  三、认真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要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的规律,加以归纳和反映,使科学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四、系统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本门学科已有的科学成果和资料,首先形成本门学科较为成熟的教材。
  五、在整理和反映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有显著成果和创见的教材。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类型、不同课程的教材,要根据各自的特点,掌握评选条件,有所侧重,不要千篇一律。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商业部优秀教材,必须填写由商业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
  第十三条 教材主编(总纂)人填写申报表后,向所在院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粮食局申报。
  第十四条 各院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粮食局对申报的教材组织评议,推选出参评教材,报相应层次的教材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教材委员会分别对所属层次的参评教材进行复议,评出备选教材,报商业部优秀教材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评审委员会对备选教材进行终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确定商业部优秀教材。
  第十七条 评定的结果经商业部批准后公布,并由商业部授奖。
  第十八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的申报和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否则,一经发现,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商业部优秀教材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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