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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如招标设备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建设工程须报经物资部批准并委托经物资部审查认可的设备成套单位组织,其他设备招标,建设工程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任何招标单位都要对招标设备供应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到底。
  第八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具备: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有与设备招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2.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6.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7.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8.确定标底;
  9.开标,一般采用公开开标;
  10.评标、定标;
  11.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
  1.受委托组织招标的设备成套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物资部设备成套管理局申报设备招标申请表,经物资部机电设备司审查平衡商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后,由物资部下达成套设备招标计划;
  2.投标单位应在国家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是否具备承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资格须经有关部门认可),选择时应对大中型骨干企业适当倾斜;
  3.签订供货合同后,招标单位将招标设备合同副本报送物资部和生产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将中标设备纳入国家有关计划;
  4.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招标一般应在设备要求交货期的上年度年底前完成。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应提前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乎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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