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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短线物资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所开发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审批立项或正式纳入国家、部门、地方投资规模;
  (三)有项目所在单位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交通、能源、原材料及配套材料的落实情况;
  (六)投资条件及效益测算。
  第九条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开发公司予以评估,确定是否使用基金投资,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评估。
  第十条 经评估确定投资的项目,由开发公司和用款公司联合报批后,与企业签定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使用资金,应按以下权限核批:
  (一)使用基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为限额以上项目,由开发公司审核后报部,经主管部长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报财政部备案;
  (二)使用基金1000万元以下项目为限额以下项目,由开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审查确定,报财政部和部有关司备案。

第五章 偿还和增值

  第十二条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用款单位要按时还本付利。
  第十三条 物资部各公司用基金开发的项目,均采取由开发公司直接将款投到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直接将本、利返还开发公司,产品由负责开发的公司按照部调控市场的要求经营。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用基金直接组织开发的产品,主要委托专业公司经营,专业公司除按规定收取代销费外,价差全部返还给开发公司。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要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要定期向开发公司编送会计、统计报表及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基金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周转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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