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26号 1994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四级。
第四条 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省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专业委员会(组):
(一)医院专业委员会(组);
(二)妇幼保健院专业委员会(组);
(三)急救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四)临床检验中心专业委员会(组);
(五)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六)门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七)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委员会(组)。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组)设正、副主任委员(组长)各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