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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A×B+C-D)      1
       -----------× -------
         床位使用率      病床周转次数
  其中:∑表示总和;A表示以年龄划分的分层地区人口数(人口数应是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日平均数之和);B表示以年龄划分的收治率;C表示其它地区流入的住院患者数;D表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人口是指制定计划当时的夜间人口;年龄组是按五年为一个年龄组划分;各地流入、流出住院患者数通过患者调查确定。
  (2)分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以分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
  (3)各级医院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医院就诊的分科病种,然后由分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
  (4)各级医院设置数的确定:依一、二、三级医院床位数及其服务半径、可及性确定。
  (5)专科医院设置数的确定:依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卫生资源状况确定。
  2.必需医师总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全省医师总数,分科医师数;根据农村的实际,研究确定乡村医生总数;并根据地区的医疗需求,研究确定不设病床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在地区人口中所占比例,以此控制不设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数,进一步确定配置和布局。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居民就诊,便于转诊。三级医疗机构的分布要合理。
  (四)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省和县的《规划》都要以设区的市(或地区)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其《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1.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建立《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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